重大傷病卡申請
為減輕罹患癌症、尿毒症、慢性精神疾病等需長期治療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,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規定,罹患符合主管機關公告「重大傷病」範圍者,可申請重大傷病卡,以免除自行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。
持重大傷病卡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
1.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,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。
2. 因重大傷病門診,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。
3.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,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,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。
4.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,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,以當次住院一日起(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,以急診第一日起算)免自行負擔費用;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,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,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亦免自行負擔費用。
如何申請重大傷病卡
Ø 請備妥以下證明文件:
l 診斷證明書乙份(30日內)
l 健保卡
l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
l 印章
至中央健保局或各分局辦理 (地址如下)
中央健康保險局: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0號 02-27065866
台北分局第二辦公室:台北市公園路15之1號 02-23486771~2
北區分局: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三段525號 (03)4381111
中區分局: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 (04)2583988
南區分局:台南市公園路96號 (06)2245678
高屏分局: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157號 (07)3233123
東區分局:花蓮市軒轅路36號 (03)8332111
重大傷病卡之有效期限及換發
1.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(癌症證明有效期限為五年),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。
2.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,保險對象應依規定重新申請。
3. 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,請於效期屆滿前重新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,逾期作廢。